法制新闻
结婚
离婚
家庭关系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遗嘱
收养
继承
婚姻法
涉外婚姻
婚姻法案例
婚姻法律文书
婚姻法论文
咨询论坛
您现在位置:
首页
>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常识
新闻正文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的界定
来源:
浏览: 2008-06-10 字体:[
大
中
小
]
我有法律问题要咨询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上一篇:
不让探视子女能否停付抚养费
下一篇:下面没有链接了
文章搜索
推荐婚姻律师
杨永斌 律师
本站服务项目
·
离婚法律咨询服务
·
国内离婚案件代理服务
·
离婚起诉书制作
·
离婚协议书制作
·
涉外离婚案件代理服务
站 长: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 杨永斌律师 地 址:广州市越华路 22 号(仓边路附近)
委托、法律咨询专用手机:
133 1883 5148
(我要司法)
版权所有 【广东离婚网】Copyright (C)2003-2007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