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的法律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6-10 浏览:  我有法律问题要咨询

  依据指引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
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离婚法律问答系统
本站服务项目
推荐婚姻律师
站 长: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 杨永斌律师
地 址:广州市越华路 22 号(仓边路附近)
委托、法律咨询电话:133 1883 5148
版权所有 【广东离婚网】Copyright (C)2003-2010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