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该项规定指的是立遗嘱的当时,遗嘱人亦须有作为能力,否则遗嘱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遗嘱人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但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该遗嘱是否有效?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7-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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