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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4年假债难“离” 前夫欠债失踪妻还钱

来源:  都市时报  浏览:  2007-09-16 字体:[ ] 我有法律问题要咨询
“我原以为离了婚就一了百了,可没想到离婚4年来,我一直在替他还赌债,至今已还了100多万,现在眼瞅着手里的欠条快还完了,却突然又冒出了一张他在2005年写的‘婚内借条’,我不知道今后还会有多少张这样的欠条出现!”杨女士走进本报办公室时一脸的疲惫与无奈,“请你们帮帮我,我只希望前夫能站出来,把这事作个了断。”

  赌博赌毁了幸福之家

    “我是个好面子的人,本不想因为这种事让大家看笑话,可现在我实在没有办法了。”40岁的杨女士是昆明官渡区某中学的老师,一见面她就拿出了一摞材料,王某16万、王某某2万、某某公司20万……10多张欠条厚厚一摞,加起来有100多万。

    这些借条上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曹学。“他是我的前夫。”杨女士说,她和曹学是高中同学,1991年他们结了婚,第二年生了个女儿,“曹学人很好,对家庭有责任感,很疼爱妻子女儿,能力又强,不管是对家庭还是工作都很上心,后来我们共同办了个厂,也算事业有成,在众人眼里我们是幸福的3口之家,大家都很羡慕我们。”回忆起往事,杨女士眼中流露出一丝甜美。

    然而从1997年年底开始,这一切全变了,曹学经常去赌博,“自从开始赌博后,他整个人都变了,不管工作也不顾家。”

    替前夫偿还百万欠款

    “2003年1月27日,又有七八个人来家里闹,要曹学还赌债。”当月,杨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当时他欠下的债共有100多万。”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女儿由杨女士抚养,财产各分一半,为解决曹学的赌债,双方在调解书中专门单独列出一条:“曹学个人所欠的债务由其本人偿还。”

    杨女士说,自从离婚后,曹学失踪了,不断有人上门索债,为了求得安稳,不让孩子受到影响,她答应替曹学还之前欠的赌债,“我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至今已还了一百多万。”

    杨女士说,女儿全靠家人照管,朋友、同事都很同情她,只要能赚钱的事都让给她做,“每天晚上10点多回到家里,我真是连看电视的力气也没有,可哭过后第二天还得面对。”

    莫名冒出婚内借条

    去年1月,一张突然出现的欠条让杨女士忍无可忍,这份借条的落款日期是“2005年4月27日”,共有6次借款计42万元,“2002年4月18日借10万元、2002年7月10日借7.5万、2002年11月20日借7.5万、2002年12月26日借6万、2002年12月31日借3万、2003年1月1日借8万。”借的都是现金,都是曹学“用于偿还债务”,杨女士不愿还这笔钱,让童某某去找曹学。

    去年2月,童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女士和曹学还钱。法院认为,这笔借款发生在杨女士与曹学离婚前,故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共同承担;因杨女士未提交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曹学所借上述款项系个人债务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交童某某与夫妻俩明确约定该债务归曹学的相关证据,据此杨女士主张该借款系曹学个人债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至于离婚调解书中载明“曹学个人所欠的债务由其本人偿还”的约定。法院认为这只能约束原夫妻双方对内债务的分担,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童某某。

    同时,由于曹学下落不明,尽管法院曾给杨女士一定期限寻找曹学到庭,来说明这些钱的情况,明确债务的归属问题,然而查找无果。据此,昆明中院终审判决由杨女士和曹学共同偿还这笔钱。

    专家观点——立法缺陷导致假借条风险

    “离婚后,夫或妻与第三方合谋弄出个假的婚内借条,向前妻或前夫恶意索债,但由于举证困难,这类债务也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具有多年执业经验的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张宏律师表示,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主要是由于立法上的技术缺陷所致。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离婚后有债权人向原夫妻双方主张连带偿还婚内债务的,法律首先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或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俩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证明不了上述事实,即使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由各自承担,法院也只可能会认定为共同债务,应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只是在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再向对方追偿。

    维权支招——离婚时应明细债权债务

    面对这些婚后可能出现的婚内假债务陷阱,大家应如何防范?张宏律师表示,由于这是立法缺陷导致,目前尚无良策杜绝此类问题,只能凭着各自的道德底线来约束。

    但至少有一点大家应该注意,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当将债权债务明细化,书面记载清楚,如将双方所有的债务一一列举清楚,明确各自的分担情况,并注明除此之外再无任何债务,应当说这是最基础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

    这样即使以后出现此类纠纷,对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都将会产生积极的、有利的影响。但由于立法上的技术缺陷,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着较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更着重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界争锋——共同债务由谁举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是个很有争议条款,张宏律师所说的立法缺陷指的也是这一条款,这个条款的出现在法律界引起了强烈的争论。

    反对方:这一条款让假债务得手

    夫妻关系只不过是一种经过行政许可的契约,当维系这种契约关系的感情不是那么好的时候,一方起意图谋财产是非常可能的。而该条规定一味强调对第三人的保护,而不管其是善意恶意,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夫或妻,人为加重了夫或妻的责任,这不符合公平和正义原则。该条规定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无限予以扩张,这样一来无异于否认了夫妻之间人格和财产上的独立,所以建议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第三人。

    支持方:应该保护善意第三人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债务现象较为普遍。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夫妻对财产的处分开始商业化,交易逐渐增多,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必然涉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了保护民事交易安全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婚姻当事人利用财产制逃避责任。

    现实生活中,有大量夫妻联手逃债的情况,有的夫妻为了恶意逃避债务,进行假离婚,把所有的债务统统归到一个人身上,之后负债之人再来个“人间蒸发”,让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主张,而另一方则过着逍遥快活的日子,这对善意第三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不合理,也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只不过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后,对配偶一方所造成的损失,另一方应给予补偿。(完)(段曌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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