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的一天上午课间休息时,某小学学生夏某和其他同学在教室玩斗鸡游戏。同班同学陈某在请求参加遭到夏拒绝后,开始捣乱。夏某一手抱着腿,一手去阻止陈某,结果反被陈某一推,重重地撞到墙上后跌倒。其他同学将夏某扶起后,正值上课铃声响起,任课教师华某进入教室后见同学们围在一起,便喊到“上课、上位”,其他同学随即将夏某放下,致夏某再一次摔倒在地。华教师见此情形急忙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夏某为颈二齿状突骨折,共花费医疗费等6千余元。经鉴定,夏某损伤属九级伤残。陈某的父母部分赔偿后,夏某将该小学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夏某在课间活动时间玩游被陈某推倒致伤,陈某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被告的学校在平时缺乏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当学生在校玩危险游戏时,没有制止,管理上亦存有疏漏。该校教师在原告受伤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原告再次摔倒。综上,被告在此次损害赔偿纠纷上存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离婚法律问答系统
站 长: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 杨永斌律师
地 址:广州市越华路 22 号(仓边路附近)
委托、法律咨询电话:133 1883 5148
版权所有 【广东离婚网】Copyright (C)2003-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地 址:广州市越华路 22 号(仓边路附近)
委托、法律咨询电话:133 1883 5148
版权所有 【广东离婚网】Copyright (C)2003-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