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0岁的姬自勇,自幼疏于管教,一贯横行乡里,经常有打架斗殴、盗窃等不良行为,2005年5月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11月的一天,姬自勇在本村村西小树林内巧遇同村十五岁的少女素素,见四周无遂将其强奸,并胁迫其不准告诉家人。性格内向的素素直到发现自己怀孕后,才向家人哭诉了遭遇。然而,害怕影响女儿声誉的素素家人找到姬自勇的父母,选择私了此事。生性懦弱的素素从此对姬自勇产生恐惧感,处处躲着他。但选择私了、忍气吞声的素素却遭遇了更大灾难。2006年10月的一天,姬自勇偶遇独自一人在棉花地里摘棉花的素素,见四周无人又起歹意,再次将其强奸。因担心被人发现,姬自勇又将素素胁持到附近一偏僻的深水湾处,再一次实施强奸。害怕事情向上次那样败露,残忍的姬自勇竟产生杀人恶念,持刀威胁素素脱光衣服,逼其走入两米深的水湾中,企图制造被害人溺水身亡的假象。当水没过素素的腿部时,姬自勇又向湾中砸石头,威胁迟疑的素素继续向深水处走去,最终致其溺水身亡。案发后,公安机关仅用两天时间便将在外潜逃的姬自勇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姬自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恫吓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担心事情败露,持刀将被害人逼入水中,致被害人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