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对一起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00年,林明和北方女孩莹莹相识。2001年,在莹莹的提议下,林明建起网站,从事对外油画贸易。林明负责管理网站,莹莹负责拓展业务。随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林明把财务工作全部交给莹莹负责,业务往来款的存折也由莹莹保管。
2003年12月16日,双方发生矛盾,莹莹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两处房产,并办理了按揭。2004年,两人分手。林明发现网站的业务往来账户只剩下了7元钱。为此,林明将莹莹告上法庭,认为莹莹以不正当手段将他的80万元存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定该案属于同居财产分割。因此,林明把“不当得利”诉求变更为分割同居期间财产121万多元,自己要求分得共同财产中的80万元。
法院认为,两人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自莹莹买房之日起到双方结束同居关系止,莹莹从自己存款中取出的74万多元和自己保管的存折中取出的4万多元共计79万多元,为双方共有财产。双方在贸易业务中各自发挥了优势,按照各50%的比例予以分割。因此,法院判令莹莹支付林明39万多元,双方按相应比例承担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
【法官说法】
本案既不同于夫妻财产分割,也不适用于合伙人财产分割条款;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纠葛,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会受理,但要求分割同居双方财产的,法院必须受理。一般说,同居关系中,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认定是谁的。另一方不同意,则必须提出充分证据。法院审判中,将重点关注此类争议财产是否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购置”或者“共同创造”。
骗卖共有房产 卖房协议是否有效?
丈夫背着妻子把夫妻共有的房子卖掉。近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对这起房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卖房人退还购房款并补偿购房人2万元。
2006年2月,陈某和妻子张某在厦门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写着他们两个人的名字。后来,两人感情不和,一直在闹离婚。同年8月,陈某找到余某,表示要把与妻子共有的房产卖给余某,并收取余某2万元定金。接着,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房屋总价91万元。余某先后共向陈某支付62万元,陈某将其中44万元用于偿还购买这套房子的贷款,并办理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
得知陈某背着自己把房子卖掉后,张某立即到厦门市国土房产局查询,并提出了异议。房管局因此停止办理这套房子的过户手续。
看到房子过户遇到了麻烦,余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官说法】
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人们在购买二手房时,应注意征得售房夫妻双方的同意,最好要求夫妻双方当面签字,共同到房管部门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售房夫妻无法同时到场,应当要求出售方提供公证委托等手续。另外,近年来屡屡出现假冒共有人签名骗取房产证的现象,公证和房管部门在办理公证和产权变更登记中,也要擦亮眼睛,强化对签名、证件真实性的审查。
婚前房产增值 另一方能否共享?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另一方能够共享?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近日宣判的一起离婚案给出了答案。
这起离婚案的原告凯江与被告毛楚2002年12月结婚,2006年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00年4月,也就是在婚前,凯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2万多元,其中贷款15万多元,期限15年。在婚姻关系存续的近四年期间,他们共偿还5.3万元的按揭款,按照法律规定,这笔偿还的按揭款归夫妻共有。但由于房子增值,增值部分要不要共享引发争议。
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产目前的评估价值为53.1万余元,根据计算,他们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7万多元。对此,毛楚认为,房子是在结婚期间升值的,因此,她也应该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毛楚的请求,判决凯江支付按揭款2.65万元及房产增值补偿款3.5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目前的法律,离婚财产分割中,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还是空白,只能由法官根据实际断案。
此案讼争房产虽系男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分资金被购房一方占用,直接导致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生活品质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因此,如果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则对另一方有失公允。所以,另一方有权得到补偿。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分配方式为:补偿额=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款的数额×房产增值率×50%。(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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