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原日本妻子生下了两个女儿,后两个女儿随其母亲加入了日本国籍。张先生曾和日本妻子及两个女儿一起在日本生活,1999年张先生回国。2004年4月张先生与日本妻子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张先生和他的母亲共同居住在其母承租的住房内,并享受每月330元的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张先生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两个日本女儿每月各给付生活费人民币700元,提供一套住房归他使用,并一次性付给他医疗费4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要求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应结合双方的实际经济状况最终确定。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张先生的大女儿现无业,没有固定收入;小女儿正就读于北京电影学院,现为学生,也无收入,不具备按月给付赡养费的条件。张先生本人不仅有北京市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还有日本国给其发放的厚生年金,其收入已高于北京市的平均生活水平,其再向两个没有收入的女儿索要赡养费及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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