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证 书
( )X X字第XX号
兹证明养父母X X X和X XX夫妇与养子(女)X X X协商,于XXXX年X月X日达成解除X X X和X X X与X X
X收养关系协议,并于X XXX年X月X日依法登记。[经协商,X XX与生父母XX X和XXX夫妇恢复相互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X X X X年X月X日
注:1、本格式适用于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间收养关系的解除
2、经当事人申请,可加入“经协商,XXX与生父母X X X和XXX夫妇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证词。
站 长: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 杨永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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