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江西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周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x诉周x离婚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经过调查取证及庭审质证和辩论,现结合有关事实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离婚
周x答辩状中对于双方感情破裂前因后果已有详尽陈述,双方确无和好可能,鉴于周x同意张x的离婚诉请,代理人在此不再赘述。
二、关于小孩抚养
张x诉请小孩由她抚养,但庭审已经查明她本人前不久连续二天旷工被单位开除,失去了工作,也就没有了收入和经济来源,自己的生活尚存在问题,又如何能够提供女儿健康成长所必需的良好经济条件?张x当庭提交幼师毕业证,以证明其具有抚养女儿的专业能力,但有文凭不等于有这方面的专业能力,结合已查明的三个基本事实,证明张x根本不是一个合格的母亲。第一是张x在给女儿喂饭时中途走开去看电视,小孩不慎碰倒张x父亲随手放在桌上的开水杯,胸颈部被严重烫伤; 第二是女儿在张x娘家抚养的半年期间,每次小孩哭闹时就被哄着看灯光,结果造成小孩眼位不正; 第三是张x家人从小给小孩用尿不湿,导致小孩双腿长期不能并拢,时间长了小孩走路时双侧足尖着地,经检查小孩左腿不能完全外展,双踝容易被动弯曲,如不及时矫正,可能造成小孩终生残疾。张x及其家人的行为已经给小孩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损害了小孩的身心健康。幸亏周x及其家人及时发现小孩身体健康方面的问题,及时送到医院检查治疗,加上平日里悉心照料,从而避免了严重影响小孩身心健康结果的发生。张x没有尽到一个母亲对于女儿应有的关爱,反倒差点造成了女儿的终生残疾,周x已经完全尽到了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其有经济能力也有良好的家庭环境给小孩提供一个健康成长的生活氛围。
三、关于共同财产分割
双方共同财产有家电等实物和存款。关于家电种类和数量,双方均确认无争议,周x也同意由法院依法分割。考虑到张x在夫妻感情破裂方面具有的种种过错(答辩状中已有详尽陈述),请求法院对于该部分财产本着对于有过错方不分或者少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周x另举证证明其个人随身用品三星手机一部被张x拿走未归还,该手机系周x个人负债3600元在移动公司办理预存话费赠手机业务所得,应为其个人财产,张x如不归还手机,就应当返还3600元现金。
关于存款,张x起诉称在被告处有13万元,庭审中又改口称14万,另申请法院查询到6万6千多,实际上当庭增加了诉讼请求。对于14万,张x举证的证明既没有存款户名,也没有证明单位公章、落款和日期,代理人已当庭质证不具有真实性,更不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依法不应采信。对于6万6千多,周x答辩时已澄清这并非共同存款,而是其单位(深圳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款的一部分,并已向法庭充分说明了该款的来源和去向,又举证证明了结婚几年来的个人收入以及婚前婚后由其个人负担的巨大的家庭开支,这足以证明周x处根本不可能有张x所称的20万元之巨的存款。代理人同时提请法院充分注意这么一个基本事实:今年6月8日凌晨5点多,张x趁周x出差回家熟睡之机,偷拿走自己名下的5万元存折,但并没有拿走放在一块的周x名下的定期存单,原因是张x作为周x单位商务人员,明知该款的公款性质而不敢拿走。这一事实反映出周x对该款性质所作陈述不是假话,为防止单位公款被张x故意牵扯进离婚诉讼从而使公司遭受本不该有的经济损失,周x才于同年6月11日将款提出,并且已经将该款用于了正常的商业项目会展和给客户回款等公务开支。张x为了离婚争财产,不顾公款的基本性质,不惜损害周x在公司的良好口碑和信誉,更不管可能给其供职过的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利欲熏心,极力误导法庭,混淆视听,公款也要分。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院判决时参考。
代理人: 律师
二○○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