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分别居住在大陆和台湾,在台湾一方回大陆后怎样才能恢复夫妻关系?

来源:    浏览:  2007-07-05 字体:[ ] 我有法律问题要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中规定:“对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论是单方诉讼,还是双方诉讼,也不论对方是否接到判决书,法院的判决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均未再婚,现在请求恢复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用裁定撤消原来的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但经判决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的,如果其再婚的配偶已经离婚或者已经死亡,现在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系,应当到有关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再婚配偶还健在,必须在办理离婚手续后,才可以与原配偶重新结婚。”又规定:“对双方分离以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大陆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我们原则上承认这种婚姻关系。在去台一方回来,大陆一方为与原配偶恢复关系,提出与再婚配偶离婚的,是否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处理。如果认定感情尚未破裂的,则判决不准离婚。去台一方回大陆定居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与在台的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上一篇: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复婚的规定
下一篇:什么是涉外婚姻?什么是涉外离婚?
文章搜索
推荐婚姻律师


站 长: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 杨永斌律师 地 址:广州市越华路 22 号(仓边路附近)
委托、法律咨询专用手机:133 1883 5148(我要司法)
版权所有 【广东离婚网】Copyright (C)2003-2007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