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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7-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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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中国
收养
组织的活动受国务院民政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1月10日司法部、民政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养
子女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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