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时”的时间如何认定 |
“离婚时”的时间如何认定? | | |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 本报记者 孙朝方 通讯员 沈馥媛 从两宗离婚案的财产分割谈《婚姻法》第47条的实施困惑 《婚姻法》第47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表面上看,这个条款文从字顺,清晰明白,有利于保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但实施起来却有不少困惑:“离婚时”的时间如何认定。 案例一:丈夫取走存款后离婚 广东人李某婚后不久,怀疑妻子有外遇。2002年3月26日下午,已起猜疑的李某突然回家,妻子与第三者被堵在屋里。情急之下,妻子梁某将第三者藏在衣柜里,并趁李某没注意逃出。为此,夫妻俩发生剧烈争吵,双方都表示出离婚的意向。同年4月8日,李某正式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发现,梁某在与丈夫李某争吵的第二天,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7万元存款全部取走,并不能向法庭说清合理用途。李某提出,梁某到银行取款时间是3月27日,而自己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时间是4月8日,前后相差12天,梁某私自取走7万元存款,并经法院查实,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对被告予以少分。但梁某辩称,即使认定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也是在离婚前,而不是在“离婚时”,财产少分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二:老公偷卖铺位一走了之 江门市新会区的张某与刘某于1996年7月登记结婚,翌年4月生下一子。婚后刘某在外拈花惹草,甚至公开包二奶,妻子张某多次规劝无效。2002年10月25日,刘某突然带着同居的二奶“人间蒸发”。出走前,刘某将夫妻共有的三间铺位变卖,并偷出张某的身份证,过户时让“二奶”冒充张某签字办理有关手续。夫妻共有的小车也被刘某非法转手。刘某卷走了卖铺、车的钱款以及家里的现金,只留下还在按揭供款的住房。张某被迫起诉离婚。本案受理后,由于被告刘某逃匿,法院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文书,于是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2003年2月10日开庭时,刘某仍没有到庭。张某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对被告予以少分。 观点 转移财产明显侵权应改“时”为“前” 从事法律工作的胡湘荣律师认为,《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离婚时”之“时”究竟何指难有定论。很多法院更愿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据此,被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对该存款应给予少分。”这样在认定和操作方面明确得多。《婚姻法》第47条实施中的困惑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是明显的侵权行为,即使只按照《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这类侵权行为无论发生在离婚前还是离婚时也都是应该受到责罚的。而《婚姻法》作为特别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范围(包括时间范围)更应该加大,对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罚力度更应该加重。如果只着眼于“离婚时”,而对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类行为缺乏有效的惩治,别有用心者就很容易钻法律的空子,大批对丈夫经营状况和夫妻共同财产不甚知情的家庭妇女必然会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应该对侵权方少分或不分。胡律师建议,《婚姻法》第47条应作修改,不宜使用“离婚时”这一含混不清的时间状语,可将“离婚时”改为“离婚前”,也可改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不便短时期内就对《婚姻法》作出修改,那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以便实施中切实可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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