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闹离婚期间偷卖房子 法院判决交易无效

来源:    浏览:  2007-07-04 字体:[ ] 我有法律问题要咨询
 
闹离婚期间偷卖房子 法院判决交易无效

闹离婚期间偷卖房子 法院判决交易无效


来源: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张北通讯员李晓燕】这边夫妻俩正在“闹离婚”,那边丈夫趁妻子回老家悄悄将其名下房产转让给了第三人。妻子发现后将丈夫与第三人一同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日前,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今年 38岁的李某起诉称,她与丈夫郑某1996年结婚,婚后双方一直居住在一套由郑某承租的公产房内。1999年,原、被告双方购买了该房的产权。去年2月,原告因母亲病重,回老家照顾母亲,没想到去年10月,原告回津时,发现被告将房门换锁不允许原告进入家门。此前,被告曾向法院起诉与原告离婚。原告后来得知,被告在原告回老家期间将上述房屋卖给案外人林某,现原告无家可归,因此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被告郑某辩称,原告所述原、被告婚姻状况及诉争房屋情况属实,去年2月,原告回老家看母亲后一直没有回来,被告因家中急需用钱而将房屋出售,房产中只有购买产权时花费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二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应该有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林某辩称,他从不知原、被告之间有矛盾,第三人的损失应由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争之房屋为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因此判决被告与第三人所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被告郑某返还第三人所付房款及相应利息。目前,原、被告的离婚案仍在审理中。

 
 


  
上一篇:“结婚”但没登记“离婚”该怎么办
下一篇:清教徒在教堂举行结婚典礼也应进行结婚登记
文章搜索
推荐婚姻律师


站 长: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 杨永斌律师 地 址:广州市越华路 22 号(仓边路附近)
委托、法律咨询专用手机:133 1883 5148(我要司法)
版权所有 【广东离婚网】Copyright (C)2003-2007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