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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来源:    浏览:  2007-07-04 字体:[ ] 我有法律问题要咨询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结婚要符合法定条件 ,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律对人们结婚行为的这些要求,是婚姻关系社会属性的表现。自有婚姻法律制度以来,合法性已成为有效婚姻的本质特征。那么如果不符合结婚条件而结了婚,或不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这些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的行为能产生预期效力吗?能受法律保护吗?对这种欠缺了婚姻成立法定要件的男女结合,世界各国多以在法律中设立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来处理。但长久以来我国婚姻家庭法在这方面可谓是空白,只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上有一些简单的规定。新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对欠缺了结婚要件的违法结合视情况可宣告其无效和得以撤销。这为处理欠缺了结婚要件的违法结合,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条是对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

  1、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

  2、原因:无效婚姻的原因 ,是同婚姻成立的条件相对应的。只有行为人在成立婚姻关系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婚姻才被认定无效。新婚姻法为明确划清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界限,特在本条对无效婚姻的原因作了明确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重婚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由于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所以本条明确规定它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当宣告重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刑法还要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新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这是一个非常科学的规定。凡是违反这一规定而成立的婚姻都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为了配偶及子女的健康,新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如果当事人违反这一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结婚,婚后又没有治愈的,其婚姻关系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新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在其法定婚龄届至前应宣告该婚姻无效。

  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

  (1)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申请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我国无效婚姻的程序采取的是由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 。其审理不适用调解,应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4、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新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并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1) 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2)被宣告无效的婚姻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 ,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3)若是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涉及财产处理的 ,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可撤销婚姻

  新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概念: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的核心就是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胁迫原因造成的非自愿婚恰好违反了该基本原则,它不是男女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婚姻视为违法婚姻,应当予以撤销。依照本条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这里“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撤销婚姻的程序:

  (1)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撤销婚姻的程序:①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②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法院依法宣告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3)可撤销婚姻的申请时效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可撤销婚姻的后果:(1)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2) 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之子女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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