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
法制新闻
离婚
离婚条件
离婚手续
离婚诉讼
离婚赔偿
家庭关系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专题索引
心理调适
收养
继承
婚姻法
结婚
离婚案例
法律文书
离婚协议
刑事犯罪
委托律师
法律咨询
首页
|
法制新闻
|
结婚
|
离婚
|
家庭关系
|
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
|
遗嘱
|
收养
|
继承
|
婚姻法
|
涉外婚姻
|
婚姻法案例
|
婚姻法律文书
|
婚姻法论文
|
刑事犯罪
|
服务项目
|
您所在的位置:
广东离婚网
>
家庭关系
>
婚姻关系
关于事实婚姻
时间:2007-07-04 浏览: 作者: 【
大
中
小
】 【
打印
】【
关闭
】
关于事实婚姻
关于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事实婚姻与合法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对事实婚姻关系依法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无故加以侵犯。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若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都构成重婚罪,后一个婚姻关系均应依法解除。
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来源:)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婚姻关系最新
适应新婚姻关系的个人策略
略谈婚姻关系的社会心理层面
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定位误区
东京地裁作成判决国籍法违宪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本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关于事实婚姻
摸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关系热门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定位误区
本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适应新婚姻关系的个人策略
略谈婚姻关系的社会心理层面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关于事实婚姻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离婚法律问答系统
您可以在下面的搜索框中输入问题,然后点击搜索答案或我要提问,就可以方便地进行法律咨询了!
站内文章搜索
推荐婚姻律师
专业婚姻律师 ---- 杨永斌 律师
本站服务项目
国内离婚案件代理服务
离婚法律咨询服务
离婚协议书制作
离婚起诉书制作
涉外离婚案件代理服务
站 长: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 杨永斌律师
地 址:广州市越华路 22 号(仓边路附近)
委托、法律咨询电话:133 1883 5148
版权所有 【广东离婚网】Copyright (C)2003-2010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