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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谈

来源:    浏览:  2007-07-05 字体:[ ] 我有法律问题要咨询

焦先生夫妇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家另过。1990年,已退休的焦先生患肺癌去世,未留遗嘱。老伴去世后,焦夫人先同儿子住在一起,后因与儿媳不和,搬到女儿家居住,直至去世。焦夫人去世前,在医院病床上写出一份公证遗嘱,将两处房产及存款6万元全部由女儿继承。焦夫人去世后,其子率先强占一处父母房产,然后将妹妹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其母的遗嘱是在女儿的胁迫下设立的,因而无效,父母的全部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对于此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先之母在公证员面前作出的书面遗嘱,没有证据证明是在他人的胁迫下作出的,因而是有效的。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之母的遗嘱是有效的,但原告之父去世时,没有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先析产后继承,故原告有权对自己父亲的遗产予以法定继承。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在本案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继承关系,即焦先生死亡时,因其未留下遗嘱,因而只能产生法定继承关系,而焦夫人死亡时,因留有公证遗嘱,故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在本案中,焦先生去世时,未留下遗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焦先生的遗产是其名下的房屋,经析产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劈),完全属于焦先生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包括:焦夫人、儿子、女儿。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一部分是合法的,成立的,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另一部分是不成立的,因为原告之母的公证遗嘱没有证据证明违反了继承法,应按有效的遗嘱办理属于焦夫人的遗产。

正大律师事务所 周钢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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