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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公布

来源:    浏览:  2007-07-04 字体:[ ] 我有法律问题要咨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公布
朱镕基总理近日签署国务院第357号令,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配套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将和该法一起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共有15条。
《协法》是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
《办法》规定,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具体的征收标准及缴纳方式,《办法》规定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办法》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时,要由县级人民政府计生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二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办法》还特别强调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对于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社会抚养费的有关人员,将给予相应处罚。
《办法》还对流动人口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时,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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