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试 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7-04 浏览:  我有法律问题要咨询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试 行)
  一、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对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立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计划生育统计、人口计生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口计生机构人事、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等工作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四、检举、揭发国家、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地(市)及其以下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为情节严重、需要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立案查处的信访事项。
  五、对省级人口计生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的。
  六、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办的,国家信访局交办的以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司(厅、局)领导批办的信访事项。
  七、其他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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