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3年12月1日,国家人口计生委以第9号令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为贯彻落实《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深刻领会贯穿《规定》中的改革和创新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提升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明确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围绕这一重点人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三项制度”(证明档案制度、信息通报反馈制度、查环查孕制度),抓住生育、节育这两个重要环节,定期清理清查出租屋、商铺、窝棚和住宅小区等易发生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政策外怀孕、生育等地段。
对于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要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服务,但不列入日常管理。对男性流动人口可不建立档案;对女性未婚流动人口只作登记,不建立个人档案,但对个别怀疑有政策外怀孕、生育或弄虚作假情况的,应列入重点对象查处。
三、为减轻流动人口负担,方便群众,对于本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在本省内流动的,凭户籍地颁发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在现居住地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不必另行办理《婚育证明》;流往外省的,仍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本省户籍男性,在省内流动的,不需办理《婚育证明》但本人要求办理或流往外省的,应给予办理《婚育证明》。本省户籍成年未婚女性外出务工经商等超过十五日的,仍应办理《婚育证明》。
四、为了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的有效管理,对于没有持户籍地颁发《婚育证明》的外省户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或本省户籍成年未婚育龄妇女,以及本省户籍没有持《服务证》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可为其办理有效期为四个月的临时《婚育证明》,市区内的,在市区范围内有效;农村以及城镇的,在现居住地的县(市、区)范围内有效。
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的收费标准按粤价[2002]80号文执行,即每证向无证流动人口收取5元,各地不得搭车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办证单位应在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婚育证明》收费许可证,收费后必须出具全省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为了使现居住地发放的《婚育证明》与户籍地发放的《婚育证明》相区别,各地在办理临时证件时,要刻制专门的临时证印章。全省各地的临时印章统一为长形胶印,规格为5.5cm×1.3cm,印章用宋体字刻制,分两行排列,上行刻“本证有效期为四个月”,下行刻“在本县范围内有效”(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刻“在本市范围内有效”;地级市只有一个县级区的刻“在本区范围内有效”;地级以上市有二个以上区的刻“在本市区范围内有效”)。临时证印章加盖在封三“持证须知”栏内。在发证时,办证人必须在第一页有效期截止栏上按四个月填写,超过四个月的无效。
五、为方便群众,减轻基层工作压力,今后对于流动人口中的男性,现居住地可不再查验其是否持《婚育证明》,也不对这些流动人口办理临时《婚育证明》,本人要求办理的应予以办理。
六、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手续的,应按《规定》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严格执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服务证》,在“一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的“备注”栏中注明是否已经向户籍地了解情况,并注明仅在现居住地的市区或县(区、市)范围内有效。在办理《服务证》后必须将办理情况十五日内通报其户籍地。
七、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反馈工作。跨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的交换,使用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对于本省户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的交换,通过《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系统》进行;还没有安装《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系统》的,可利用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进行。对于本地流出、以及流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需要进行计划生育信息反馈和通报的,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做好相关的工作。
八、对于《规定》贯彻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各地及时向我委政策法规处反映。
站 长: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 杨永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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