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和《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纲要(1995-2000年)》,进一步严格控制我省人口的过快增长,使"九五"时期我省人口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相适应,为20l0年全省基本实现现代化打下坚实的基础。根据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目标:到2000年,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1.7‰以下,总人口控制在7305万人以内。人口素质有比较明显的提高。逐步建立健全符合广东实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二) “九五”时期,把控制人口数量过快增长作为我省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九五”期末全省计划生育工作方式基本实现从孕后型管理向孕前型管理转变,从突击性工作向经常性工作转变。
(三) 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一系列指示,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
(四) 坚持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变,既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不变,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的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做法,积极探索和建立新形势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促进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五) 坚持从实际出发,对不同地区实行分类指导,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抓重点,抓后进,促平衡。重点抓好农村,尤其是我省东西两翼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六) 大力加强农村基层网络建设和基础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农村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在农村积极稳妥地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以下简称"三结合")。把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与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结合起来。
二、切实加强领导,对人口问题实行综合治理 (七) 各级党委、政府要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落实《广东省人口计划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粤发[1995]8号)和《关于在全省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的通知》(粤办发[199l]l3号)。把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纳入党政领导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八) 各级党政第一把手要进一步提高对人口问题的认识,定期专题研究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解决实际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基层网络建设,保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和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各市、县要制订"三结合"具体规划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和考核验收。"九五"期末,全省农村要有 60%以上管理区、村达到计划生育合格村标准。
(九) 各部门要按照《省直有关部门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分工》(粤办发[l991]l5号)的有关规定,把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把各项政策同计划生育政策更好地衔接起来,采取有效措施,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计划生育。
三、稳定现行政策,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化
(十)认真执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依法办事,文明执法。认真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惩政策。坚持"一孩上环、二孩结扎,计划外怀孕及早采取补救措施"的节育政策,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二孩生育,严禁多孩生育。禁止违法收养。农村人口"农转非"后,要严格执行城镇人口的生育政策。
(十一)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基层行政执法水平。"九五"期末要完成全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全省统一规定计划生育行政执罚程序,规范行政处罚文书和计划生育合同文书。定期开展各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落实各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开展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工作。防止粗暴行为,杜绝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发生。
(十二) 制定生育证管理规章,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的生育证管理制度。严肃查处乱批生育指标,滥发生育证和乱收费、乱罚款等违纪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结扎、假鉴定、假证明和私自鉴定胎儿性别、私自取节育环,以及故意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深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十三) 各单位特别是宣传、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报刊、电台、电视台要免费宣传计划生育,开办"人口与计划生育"专栏。农村广播站要加强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要把宣传《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与普法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全面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增强全民人口意识和人均观念,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
(十四) 加强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学习中心组的学习要安排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管理知识等内容。各级党校要开设人口理论课程。市、县、镇、村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干部,在"九五″期间都要参加人口理论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培训。各大、中专学校和中学也要开设这方面的课程。
(十五) 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网络的建设。基层要配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必要的视听设备。县(市、区)、乡镇(街道)都要办婚育学校。85%以上的管理区、村办婚育分校.开展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的"五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教育率要达到80-95%。要健全省、市人口学会组织,认真开展学术交流。积极稳妥地开展性教育活动,探讨广东人口发展战略,定期组织评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优秀论著。
五、提高计划生育科技水平,健全基层技术服务网络
(十六) 依靠科技进步,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各级计生服务部门要坚持"面向基层、深入农村、方便群众、服务上门"的宗旨,加强技术指导。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应用,不断提高现有避孕节育技术和药具应用的有效率,减少并发症的发生。加强计划生育药具与性保健治疗用品市场的管理。
(十七) 健全以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为重点的省、市、县、乡镇、村五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乡镇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全民所有制定额拨款事业单位。"九五"期间,全省五级服务网络均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标准设施,充分发挥其技术服务、宣传教育、干部培训、药具发放管理的作用。 (十八) 积极为群众提供优生优育技术咨询和服务,推行孕前型管理。建立和完善已婚育龄妇女季度查环查孕服务制度,把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率、及时率、有效率作为技术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十九) 各级技术服务网络要实行定级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1998年底,全省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要完成岗位专业培训。严格考核发证,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国家计生委颁发的《岗位专业培训证书》或无医学中专以上学历资格的人员,应逐步调离专业技术岗位。加强对技术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合理解决技术工作人员的定职、晋升和业务进修等问题。 六、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管理与人口统计工作。
(二十)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等部委颁发的《人口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计生统字[1991]35号),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地区的人口计划。乡镇、街道应严格按我省现行生育政策安排生育指标,管理区、村、居委会的人口出生计划指标实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质量,要把统计质量列入工作考核内容。严禁瞒报、虚报,防止漏报。健全和完善人口计划、统计、档案规范化管理。建立计划生育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九五"期末,全省县级以上要建成计算机信息传输网络,30%以上的乡镇、街道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管理。 七、加强基层组织队伍建设
(二十一) 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各级编制部门要根据当地计划生育工作任务,核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编制。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事业编制。计生服务机构中医技人员应占80%以上。农村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核定事业编制技术人员2至3名。育龄妇女多的乡镇可适当增加。
(二十二) 加强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计生工作机构建设。乡镇(街道)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并配备相应专职干部,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应建立计划生育工作专业队,聘5至-10名专业队员,其工资待遇由县、乡镇两级自筹解决。管理区、村和城镇居委会设计划生育工作小组,一般按每l000人口配备1名计划生育指导员专管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员享受管理区(居委会)干部同等待遇。自然村设1名计划生育宣传员。每20至30名育龄妇女组成小组,选配小组长1名,实行误工补贴工资。补贴资金由县、乡镇、管理区、村各出一点的办法解决。
(二十三) "九五"期间,省政府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录聘干部指标和"农转非"指标。逐步解决乡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转干、招工及"农转非"问题。继 续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津贴,津贴标准一般不低于每人每月30元。
(二十四) 大中型厂矿、企业应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并配备专(兼)职干部,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十五) 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建设。各级协会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互助活动,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八、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二十六) 各地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统一管理。公安、计划生育、卫生、劳动、工商、民政、建设、交通等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建立工作考核制度,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辖区谁清理"的原则,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的各种服务。
九、确保计划生育经费投入
(二十七) 各级财政要保证计划生育事业必需的经费。"九五"期间,各级财政都要在原有基础上逐年增加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到"九五"期末,全省财政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要达到年人均5元以上。"九五"期间,省财政在每年原有计划生育经费3150万元基础上,增加计划生育经费500万元,用作计划生育手术补助、宣传培训、器械装备、服务网络基本建设等方面的经费;并每年支持"三结合"工作启动基金200万元和全省统一招生的计划生育专业大、中专生的教育经费。
(二十八) 抓好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严格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严禁"以扎代罚"和随意减免。实行计划外生育费"乡收县管,财政监督"制度。乡镇(街道)计生办使用计划外生育费,由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批,专款专用。各县(市、区)计划生育、物价、财政、审计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对计划外生育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药具、材料的帐卡,防止资产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