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驻华俄国东正教会”离婚证件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时间:2007-07-04 浏览:
作者: 【
大 中 小】 【
打印】【
关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驻华俄国东正教会”离婚证件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驻华俄国东正教会”离婚证件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
颁布日期:1955-01-18 |
外交部:
1954年12月11日发办欧(54)字第30861058号函暨附件收悉。关于“驻华俄国东正教会”发的离婚证书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对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时,应由县市人民法院判决。我们认为宗教团体所发的离婚证件,似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附:外交部关于“驻华俄国东正教会”离婚证件是否有效问题的函1954年12月11日发办区(54)30861058号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兹将我驻英国代办处1954年11月19日转来英国人普瑞斯戈询问“驻华俄国东正教会”所发离婚证是否有效的来信及所附离婚证件俄文及英译文抄送你院、局,请研提处理意见并请宗教事务局提出该教会情况一并告我部。
|
(来源:)
- 您可以在下面的搜索框中输入问题,然后点击搜索答案或我要提问,就可以方便地进行法律咨询了!
站 长: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 杨永斌律师
地 址:广州市越华路 22 号(仓边路附近)
委托、法律咨询电话:133 1883 5148
版权所有 【广东离婚网】Copyright (C)2003-2010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