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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    浏览:  2007-07-15 字体:[ ] 我有法律问题要咨询
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处理

    张某未经其妻子同意将婚后购买的一套住房出卖。买方不知道张某未经妻子同意。其妻子得知此事后,拟要求宣告买卖行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宣告无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理即是处分权。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然而应注意的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如果不知,其行为有效。
    本案例中,因买方不知道张某未经其妻子的同意,所以张某之妻不得以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为由申请宣告无效。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准备好以下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二、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一般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 
三、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四、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当事人可于规定期限日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 

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很多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有个误解,认为只有未婚夫妻才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这其实只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一类人,事实上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处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共同财产。已婚夫妻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要比未婚夫妻办理财产公证多带一份证件,即结婚证。

夫妻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这种通过双方协商约定的夫妻财产制,称作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在下列范围内受法律保护: 
  一、共同财产制:是指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全部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认为婚后共同生活,应当财产不分彼此,对维持家庭生活和夫妻情感有益,可约定婚前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 
  二、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归财产取得人所有,排斥夫妻共同财产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有对共同财产的平等享有和处分权。这种约定分别财产制在肯定夫妻独立人格的基础上结为夫妻共同生活,在约定分别财产所有时,应约定夫妻共同生活时所需的费用和抚育子女所需的费用各自应承担的数额。 
  三、限制共同所有制:是指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部分归一方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的约定。 
  以上三种约定财产归共同或归一方,或部分共同部分一方所有,均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实名制存款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从2001年4月1日起,国家开始实行储蓄实名制。有的人对实名制存款存有这样错误的理解,认为实名制后,以谁的名义存款,存款就会属于谁所有。这种看法是十分片面的,是对《婚姻法》有关规定的误解而产生的。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即不管夫妻双方各自以谁的名义存入银行,都归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如果离婚,双方应均分这些存款。 
  可见,实名制存款不会对共同财产的介定带来影响,反面弥补了一些漏洞。比如,夫妻一方在离婚前为了隐匿财产,以采用假名存款方式使法院无法查寻,假名存款者就此可以独占本应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存款。
  实施实名制后,非存款方的权益将大大得到保护,而且有利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某种程序上,也减少了双方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而引起的纷争。  
  
夫妻单方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夫妻单方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单方的个人财产,则赠与人对赠与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自然可以自由处置,不需经得配偶的同意。
  二、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赠与人的单方赠与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民法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共有共有财产,共有人的权利涉及全部共有财产,而不仅仅是对自己在其中所占份额的那部分财产。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处理共有财产,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擅自处理,如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其他共有人表示不同意的,则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


  因此,夫妻一方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做处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或默许。

哪些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生活用品归一方专用,是确定夫妻一方财产的一个主要内容之一,所谓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具体而言,大致包含以下内容: 
  一、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一般不指不动产、存款、无形财产,但不包含职业需而购置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等。 
  二、财产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财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专用的佩物、饰件等。
  三、仅限于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专用的物品,即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 
  四、仅限于该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单独利益使用的,如化妆品,但由一方使用,而为家庭生活共用服务的除外,如因妻子单独使用的洗衣机、吸尘器等不能列入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由夫妻双方约定的、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确定那些物品是归夫妻一方专用的物品,应视其财产价值和使用方的受益情况,不能只看该物品归谁使用而定。

一方死亡,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死亡时,如何进行分割呢?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才可认定为死亡方的个人财产。
 
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

  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供全体家庭成员生活、生产的财产,该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是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财富,不发生家庭财产关系。 
  二、家庭共有财产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 
  三、家庭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所谓家庭共有财产,是在一个大家庭中形成的,也就是说,父母、儿女、女婿、媳妇共同生活、劳动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产生家庭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在无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不归夫妻一方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基本特征是: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二、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 
  三、夫妻之间依《婚姻法》的规定采取书面约定形成规定的财产。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概念――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责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 
  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是指: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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