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房留证据离婚没纠纷 |
| | | | | 本来以为既然是自己出钱买了房子,就一定能要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款项,但告到法院的吴明却输了官司,只因为吴明没能证明这套房子是自己出钱买的。 ■为结婚,双方买了一套房 吴明与冯玉去年3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并发展成了恋爱关系。两个人为了结婚,贷款买了北京经济开发区某花园的一套房子。到今年8月之前,已经交了将近20万元的房款。这套房子的发票上所列的付款人和购房贷款存折都是冯玉的名字。在此期间,吴明和冯玉为了结婚,还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电器等。今年8月,由于种种原因,吴明与冯玉决定分手。于是,房子与家具、电器的归属就成了两人的一个争议焦点。 ■双方为财产对簿公堂 吴明起诉称,在与冯玉恋爱期间,自己出资18.3万元购置了房产,又出资16.34万元装修了房屋,还购置了9.1万元的家具和电器。当今年8月两人决定分手时,冯玉换了门锁并不让吴明拿走家具和电器。因此,吴明要求冯玉返还购房款和价值9.1万元的家具和电器。 冯玉向法庭提供了三份证人的证言。冯玉还陈述,自己与吴明同居一年多,并合伙做生意,两人挣钱两人花,不分彼此。为结婚,冯玉还花了自己的积蓄:买房是共同贷款,装修房屋和购买家具的钱也是无法分清各自份额。另外,在两人分手后,冯玉仍交了2001年8、9月的房屋贷款。 ■男方欠缺出资证据 在吴明状告冯玉要求返还钱物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明始终没有提出自己独立出资购买北京经济开发区某花园房屋及装修的证据。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没有提出证据或者提出证据但经法庭质证和认证后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的规定,法院认定吴明没有提出有关证据,因此判决驳回吴明要求冯玉退还钱物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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