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以一方名义设立的独资企业的财产按照如下方法分割:
(一) 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 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该方可以解散该独资企业,在依次清偿了(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之后,剩余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如果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所欠债务,就要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
参考法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站 长: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 杨永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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