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庭审理查明,2002年6月,未婚的张某在得知何某(男)、万某(女)夫妇失和时,立即充当“好心人”,将万某接到自己家里居住。同年12月,张某极力唆使万某与丈夫何某离婚,并为万某缴纳了律师代理费用和诉讼费用1100元。2003年3月,万某与何某经法院判决离婚。
同年4月,张某与万某在原忠县黄钦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半年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大,婚后经常为日常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便各自异地打工,分居生活。
2006年12月,万某诉诸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诉讼中,张某同意离婚。但坚决要求万某赔偿其与前夫何某离婚时,张某为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用等损失计1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为达到与万某结婚的目的,自愿为万某支付律师费及诉讼费,没有违反张某的真实意思。现张某在万某提出与其离婚时要求万某赔偿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遂当庭驳回了张某的无理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