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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疑起纠纷,离婚要赔偿

来源:    浏览:  2007-07-05 字体:[ ] 我有法律问题要咨询
案情:付先生和齐女士结婚两年后,齐女士于2005年4月生下一男孩。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付先生发现儿子越长越不像自己,街坊邻居私下也议论纷纷。压力与疑虑之下,付先生决定作亲子鉴定。鉴定结论竟是,儿子不具有付先生的遗传基因,他们之间不存在父子关系。

    养了一年多

的孩子竟然不是自己的骨血,愤怒的付先生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要求齐女士赔偿怀孕期间的营养费、分娩医疗费、满月酒席费、奶粉尿布费、医疗费营养费及母亲照顾孩子的误工费等各项损失58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齐女士同意离婚,但拒绝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齐女士赔偿付先生抚养孩子所支出的费用15000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0元。

    鑫士铭律师事务所闫凌宇律师解析:《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相互负有忠实义务。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齐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孩子,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是有过错的。齐女士所生子女与付先生无父子关系,付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孩子进行了抚养,但不能认为付先生对孩子有法定抚养义务,付由此支出的费用应当由过错方齐女士承担。因付先生未能提供损失的证据,法院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酌情判令齐女士赔偿15000元。此外,齐女士隐瞒与他人生子的事实,欺骗伤害了付先生的感情,侵害了付先生的人格尊严权。由此,法院判令齐女士赔偿付先生精神损失费20000元。·郑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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