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199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陈与林相识并开始交往,1994年两人按民间习俗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生育一男孩。2000年,陈有了外遇,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常常争吵。2001年3月夫妻分居生活,应林的要求,陈书写了一份“陈一次性付给林2.5万元,林同意离婚”等内容的约字。2001年至2002年期间,陈先后两次向涵江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是造成夫妻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其过错行为造成离婚的严重后果,给林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林请求损害赔偿的主张是合法的,赔偿数额可以按双方原来所约定的2.5万元计算。根据陈的经济能力,法院判决,陈在离婚后一次性付给林3000元后,从今年2月起,每月20日前付给林1200元,直至满2.5万元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