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贞洁书” 效力有几分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8-06-04 浏览:  我有法律问题要咨询


    小迎与大伟经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小迎发现大伟有“婚外情”,大伟向小迎认错求情,并出具了有保证意义的忠诚协议书,其内容为:“本人从今以后保证不再与情人往来,若违反承诺,全部家产归小迎所有。”“婚外情”风波之后,夫妻感情开始逐渐疏远,大伟不甘寂寞,便与情人又有了往来,被小迎再次发现。之后,小迎提出离婚。大伟同意离婚,但要求夫妻财产平均分割。双方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小迎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全部家产归其所有。

陪审观点

A:不具法律效力

    该协议并非合同法所规定之“合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本案协议的标的是“感情之事”,是一份关于“婚姻”关系的约定,其设立、变更、终止等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婚姻法予以规定,故不能以合同法的原理认定其效力。

    我认为不宜认定“忠诚协议”效力,主要理由是:法律无法规范“忠实”。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定。然而忠实义务的内涵和外延相当广泛,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非常复杂,婚姻法仅对于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赋予了法律责任,而对其他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如通奸、一夜情等,没有规定相应责任,只能靠党纪、政纪、道德、教育等手段予以调整,并不是也不可能不分情况的对所有“不忠实”行为都进行惩治。现行规定对“忠实协议”的效力持否定态度。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笔者认为,婚内签订的“忠诚协议”既不受合同法所调整,也不具有民法上的法律效力。

(山东省垦利县  任玉峰)  

B:不违法即有效

    笔者认为,这份“忠诚协议”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且附条件而生效。根据2001年婚姻法立法精神,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协议约定其归属,也可以在离婚时通过协商达成分割协议。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财产归属协议产生拘束力:第一,夫妻双方在进行财产约定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财产进行约定;第三,财产约定合法,并不超过夫妻所享有财产的范围;第四,约定内容比较明确;第五,不违背强制法。夫妻在约定中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因此,本案中,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可以将其作为分割家庭财产的依据。

    (北京市门头沟区  高立克)

C:有权要求赔偿

    婚姻的基本原则就是夫妻应当互相忠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即使没有“忠诚协议”,小迎也有权要求赔偿。

(北京市房山区  于会敏) 

一锤定音

    本案实质是一起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附条件的赠与是指赠与人以将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是否会发生为条件,附加于赠与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必须是有发生可能的事实,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必定发生的事实也不能作为条件。本案中,一方面男方大伟有保证今后不与情人来往的忠诚承诺,另一方面也有一旦出现不忠情况就将财产赠与妻子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样,男方大伟只要与情人来往的事实一旦发生,便产生了该赠与合同所附条件生效的问题。

    大伟作为具有意识和控制能力的成年人,完全可以预料到由此可能带来的对己不利的结果,因此,大伟的赠与合同具有单方、无偿、诺成的构成要件,“赠与”合同具备全部成立要件。

    赠与合同必须处分本人的合法财产。本案中大伟赠与合同中所指的全部家产只能在大伟自己所有的财产范围内,不包括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中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如果大伟对属于他人的财产进行赠与的话,便是无效的。

    另外,赠与合同具有可撤销的特性。即在合同成立后或者赠与物转移给受赠人之后,当受赠人伤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赠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等事由出现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但本案中,大伟违约后,所附条件随即成就,小迎在离婚之诉中有权主张执行该赠与合同,且小迎在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也不存在阻却该赠与合同执行的事由。

(姚燕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款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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